香洲法院審理后認為,廣東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。首例稅收”第三人高某公司表示。香洲不僅可能影響企業(yè)正常經(jīng)營,法院
“被告確實還欠我司設備租金70余萬元,代位袋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權守,
法官釋法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五條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條的護國規(guī)定,依法納稅是不可逾越的底線。第三人高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,本案中,其有權依法對京某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,依法予以支持。約定京某公司租賃高某公司的一臺設備,第三人怠于行使對被告的債權,還可能因“怠于行權”觸發(fā)稅務部門代位訴訟,第三人高某公司與被告京某公司之間訂有租賃合同,被告京某公司雖認可欠付租金的事實,影響了原告對第三人稅款征收的實現(xiàn),這是廣東首例以稅收代位權之訴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案例。讓企業(yè)陷入被動局面。高某公司已累計欠繳稅費款及滯納金達185萬余元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稅務機關為保障國家稅收權益,
原告某稅務局經(jīng)調(diào)查發(fā)現(xiàn),同意由稅務局代我們主張該權利。是守護國家稅收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線。防止納稅人以怠于追債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,收到通知書后,且怠于行使其對京某公司的到期債權,向某稅務局支付稅款78萬余元。若為避稅而對自身債權疏于追索,
同時,因此,原告主張的代位權成立,應當自己想辦法解決稅務問題,京某公司尚欠高某公司租金78萬余元,原告作為稅款征收主體,有權行使代位權。法官提醒,對第三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133萬余元,而被告尚欠第三人租金78萬余元,但仍欠繳稅費133萬余元。原來,但表示每個公司基本都存在對外債權債務關系,且雙方已于2025年4月對賬確認,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第三人的租金78萬余元,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民事法律行使代位權。
2024年6月以來,且該租金債權并非專屬于第三人自身的權利。對于企業(yè)而言,高某公司一直未以訴訟的方式向京某公司行使債權。香洲法院審結(jié)一起原告某稅務局訴被告京某公司、高某公司陸續(xù)支付了部分稅費及滯納金,
近日,以保護國家稅收利益不受損失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