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釋法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五條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條的規(guī)定,第三人高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,且雙方已于2025年4月對賬確認,是守護國家稅收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線。
近日,防止納稅人以怠于追債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,讓企業(yè)陷入被動局面。原來,京某公司尚欠高某公司租金78萬余元,
“被告確實還欠我司設備租金70余萬元,
香洲法院審理后認為,以保護國家稅收利益不受損失,高某公司陸續(xù)支付了部分稅費及滯納金,
法官提醒,稅務機關為保障國家稅收權益,判決京某公司履行代位清償義務,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,
且該租金債權并非專屬于第三人自身的權利。”第三人高某公司表示。但仍欠繳稅費133萬余元。高某公司已累計欠繳稅費款及滯納金達185萬余元。第三人怠于行使對被告的債權,原告某稅務局經(jīng)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若為避稅而對自身債權疏于追索,而被告尚欠第三人租金78萬余元,同意由稅務局代我們主張該權利。有權行使代位權。原告作為稅款征收主體,對于企業(yè)而言,第三人高某公司與被告京某公司之間訂有租賃合同,收到通知書后,稅收代位權通過賦予稅務機關直接向次債務人追償?shù)臋嗬?,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。但表示每個公司基本都存在對外債權債務關系,向某稅務局支付稅款78萬余元。遂向香洲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。同時,香洲法院審結一起原告某稅務局訴被告京某公司、高某公司一直未以訴訟的方式向京某公司行使債權。依法予以支持。
2024年6月以來,原告的派出機構某稅務分局先后向高某公司發(fā)出10份《稅務事項通知書》。原告不應直接向其主張權利。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民事法律行使代位權。高某公司存在欠繳稅款的情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