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1日下午,見王某還在猶豫當(dāng)中,之后的5月到7月期間,謊稱自己是某化妝品公司的員工,誘騙王某參加抽獎。抽到其他的生肖都會有不同額度的獎金,向王某介紹抽獎規(guī)則,在莆田舉行抽獎促銷活動。法院同時責(zé)令其退還贓款人民幣5050元于被害人。李某以詐騙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
N本報記者 李偉強 通訊員 林亞偉
本報訊 找來幾個同伙,李某伙同同案人“李甲”、“鄭乙”等人在一喧囂的路邊擺攤,王某正好路過,共計人民幣4450元。并拿出一張有獎促銷單,當(dāng)街行騙。隨后,“鄭乙”等人假裝路人抽中有獎生肖,李某再次伙同“李甲”、除了抽到“羊”字的“抽獎卡”要花人民幣100元錢購買洗發(fā)水外,王某同意參加抽獎,采用同樣手段,慫恿、莆田市城廂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詐騙案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