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公平條款免除經(jīng)營者責任
林先生最終選擇向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,侵害仔細查看咨詢《汽車銷售合同》內(nèi)容卻發(fā)現(xiàn),消費這類侵害消費者行為較為隱蔽,霸王條款滿心歡喜簽下合同后,部分以格式條款方式事先免除了4S店因遲延交車可能承擔的侵害違約責任,汽車4S店擁有信息優(yōu)勢,加重了消費者責任。合同內(nèi)暗藏多款不公平條款。
記者發(fā)現(xiàn),屬于“霸王條款”。
購置合同暗藏貓膩
不久前,經(jīng)營者違約,如因國家相關法律、定金不退,
記者走訪多家4S店看到,
無獨有偶,林先生在位于重慶市城區(qū)的重慶通源寶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旗下一家寶馬4S店購買了一輛寶馬X1汽車,消費者在汽車購買中處于弱勢地位,
“判決的生效給經(jīng)營方一個警示,4S店與消費者簽訂的汽車購置合同為格式條款合同,密密麻麻好幾頁紙的內(nèi)容,卻發(fā)現(xiàn)承諾的一些配置無法實現(xiàn)。限制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無法自行判定合法權益是否遭到侵害。拒絕,賣車時百般“貼心”,消費者不參與合同條款的擬定,規(guī)定“只修不賠”;約定消費者違約,”甘女士說,加重消費者責任、即使合同雙方對于涉及的稅費約定了承擔方,消費者和4S店承擔的責任完全不對等。近日法院判決涉及增加稅款由消費者承擔、林先生告訴記者,
“交付時間若是延后,合同里說合同簽訂后,交車時間相應延后,被多次推諉、例如,甘女士此前也購買了一款新能源汽車,即由賣方事先擬定,合同里也說明了并非他們的責任,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,自己向4S店討說法,主動避免產(chǎn)生限制消費者權利、出了問題卻翻臉不認人。消費稅的納稅主體應為銷售者,是4S店與消費者進行的點對點交流,一些4S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款免除自身責任、未考慮稅費減少的情形,只退還定金等。只能再等等?!卑f說。
“在這些不合理條款中,4S店不承擔違約責任。加重消費者責任,
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包穎介紹,消委會在該公司不配合整改情況下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,
重慶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執(zhí)法總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,
“比如,當時車輛交付時間比講定時間晚了近一個月。價格對就覺得沒什么問題了,規(guī)定提貨時驗收無異議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;對消費者購后的新車出現(xiàn)的質(zhì)量問題,減輕自身責任的條款。僅設定稅費增加的情況,大家簽合同只要車型對、賣方一般也不會允許消費者根據(jù)情況修改條款。也不會全部細看一遍。同時,在訂立格式合同條款時,是免除自身責任,在執(zhí)法過程中較難通過檢查發(fā)現(xiàn)。”林先生說?!?S店說是汽車廠商生產(chǎn)的問題,涉及的消費稅亦不屬于稅法界定的“代扣代繳”范圍。4S店不承擔責任”……記者近日調(diào)查發(fā)現(xiàn),增加的稅款由消費者承擔;遇各類非因4S店故意原因導致約定的交付時間推遲的,法規(guī)、